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賴文姍
- 原告洪依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依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王心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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