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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陳政宇
被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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