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91號
- 原告
- 陳政宇
- 被告
-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