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60號
- 原告
-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盛
- 訴訟代理人
- 馮昌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佾昕律師
- 被告
- 陳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依據前開協議第五點之第2項記載:「本協議衍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影本(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