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6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張美玲
被告
廖武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許,在高雄事前鎮區永豐路某處,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嗣後並未取得),將其申設已約定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虛擬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轉入帳號(下稱遠東帳戶)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孫子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本案2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3月5日前某時起,透過網路刊登投資訊息,原告依網頁提供之LINE ID加入「林筱雅」後,對方即以訊息推薦假投資平台,並提供投資訊息,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入錯誤,於112年6月7日12時59分許。匯款90萬元至一銀帳戶,而被告所為涉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1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