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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被上訴人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上訴人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573,17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52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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