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 上訴人
-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鴻
- 被上訴人
-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上訴人
-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573,17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52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