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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6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夏葉金乜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被告
何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前向訴外人何添丁,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買受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並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完成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被告無合法權源而占有系爭房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地予原告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見本院卷第7至10頁)。

三、惟被告抗辯:何添丁於死亡前即已書立遺囑將系爭房地交由被告繼承,且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第4頁出賣人何添丁之簽名,與何添丁在公證遺囑上之簽名有諸多相異之處,是該契約顯非真正,又依何添丁所有郵局帳戶交易紀錄可見,原告於112年3月10日及3月14日共匯入100萬元後,該筆100萬元於7日後隨即遭人提領一空,另原告於112年3月24日匯入200萬元後,該筆200萬元於6日後隨即遭轉出130萬元,甚於112年7月8日何添丁住院彌留之際,該帳戶卻仍有20萬元提款紀錄,於112年7月24日何添丁亡故後,更有將餘額36萬7,000元全數匯入他人帳戶之情,鑒於該帳戶長期由原告控管,原告是否確實依買賣契約支付價金亦有疑問,其業已對原告另訴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第53至58頁)。

四、查,被告確有對原告另訴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1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另案訴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被告於該案訴訟如取得勝訴判決確定,原告即無從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及返還不當得利,堪認另案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本件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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