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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被告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訴訟代理人
林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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