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芳誼
- 被上訴人
- 黃崧修
上列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