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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0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告
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12年3月3日要同被告余盈君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被告薆蘴酶錦國際有限公司按期繳納本息至113年7月3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473,07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仍不償還,而被告余盈君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6,930元 2.815% 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6,144元 2.815%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共計:473,07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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