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遊費用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呂志文、張榮源
- 原告連文正
- 被告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37號 原 告 連文正 訴訟代理人 林叔貞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代 表 人 呂志文 被 告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訴訟代理人 許明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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