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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 原告
    梁秉菘即崴甄工程行
  • 被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梁秉菘即崴甄工程行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19,750元,僅繳 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該裁 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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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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