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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鄧怡君
  •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鄭昊城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張淵宏鄭欣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昊城 被 告 張淵宏 鄭欣潔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8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其後經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於113年11月22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原告有於113年9月3日繳費完 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原告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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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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