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鄭美玲
- 當事人吳婉茹即源源企業社、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22號 上 訴 人 吳婉茹即源源企業社 被 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880元 ,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 年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至129頁),依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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