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施思
- 原告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廷等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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