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鄧怡君
- 當事人蔡東榮、蔡月雲、蔡月英、蔡美鈴、蔡依娟、蔡雅惠、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東榮 蔡月雲 蔡月英 蔡美鈴 蔡依娟 蔡雅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912,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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