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93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富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