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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6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
被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000年0月間以互相交換電子合約方式簽訂數位媒體廣告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伊已依約完成廣告服務並開立發票,詎被告未於約定之清償日即112年4月14日前付清款項,屢經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欠款,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3,0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及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43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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