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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張茹棻

  • 原告
    鐘惠菁
  • 被告
    林旻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996號 原 告 鐘惠菁 被 告 林旻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得預見將自己個人證件提供他人使用於申辦第三方支付代收款項服務,常與詐欺犯罪者之不法行徑相關,並藉此避免執法人員追緝,以及隱匿相關犯罪所得,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將其個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其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對價。嗣該人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即以被告名義向鴻捷全球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優淨潔有限公司(下稱優淨潔公司)申辦代收款項服務。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帳戶及公司資料後,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至線上網站加入我們的投資計劃操作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⑴110年5月11日16時57分許、⑵110年5月12日20時35分許、⑶110年5月12日20時41分許⑷1 10年5月13日15時26分許、⑸110年5月13日15時33分許、⑹110 年5月13日15時33分許、⑺110年5月13日15時44分許、⑻110年 5月13日15時44分許,各匯款2萬元至優淨潔公司帳戶,旋遭詐欺集團轉匯一空,製造金流斷點及資金分層化,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而被告所為涉犯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下稱系爭刑案),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有系爭刑案判決在卷可稽,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再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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