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 原告
-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承
- 被告
-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4,333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4,333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4,333元(計算式:394,333+140,000=534,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人 1 AC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萬元 王道銀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