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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2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綉君

原告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被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4,333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4,333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萬4,333元(計算式:394,333+140,000=534,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付款人 1 AC00000000 113年4月15日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4萬元  王道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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