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翔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