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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劉美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劉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張銓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張銓聖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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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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