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鄭宇鈜
- 當事人博愛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博愛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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