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1號
- 原告
- 洪依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補字第1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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