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19號
- 原告
- 光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炎通
- 訴訟代理人
- 陳魁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伯維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註銷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承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380平方公尺)及同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8平方公尺)之兩筆國有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而依卷附兩造間訂立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5,272元,則其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合計為47萬4,480元(計算式:5,272元×90月=47萬4,480元),另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546萬4,400元(依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如附表所示),是其租金總額顯未超過租賃物之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萬4,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原告並已繳納完畢,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租賃標的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台幣) 土地價額 (新台幣) 1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80 3,800元 524萬4,000元 2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8 3,800元 22萬0,400元 合計 546萬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