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賴文姍
- 當事人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29號 抗 告 人 范思善即培元診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依法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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