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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還真山林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朝木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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