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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32號

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張滄昇
被告
鄭敏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027,0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前鎮分處11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31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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