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43號
- 原告
-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亨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35號),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華泰禹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17萬2,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1,880-500=1,380),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