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訴訟代理人
- 林意惠
- 被告
- 葉士銘即維顓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41,45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3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