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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79號

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簡光虎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提出房屋稅繳款書,並據其上記載之課稅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而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尚無從據以推認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本院自無從據之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等),並一併提供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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