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丁進益
- 原告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1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成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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