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5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蕭立國即連理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