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44號
- 原告
- 林詩容
- 被告
- 富友鑫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凱
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開
立統一發票(買受人林詩容、品名租金、數量6式、單價新臺幣22
,000元,銷售金額132,000元、營業稅6,600元,總計138,600元)
給原告,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
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487,011元,屬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裁判費共計8,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