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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佳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院嬌109司執教字第65914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洪坤章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㈤原告應說明被告即債務人洪佳偉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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