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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9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游芯瑜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洪佳偉

洪許金盆

洪佳宏

洪千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等,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

㈠原告係以其為被告即債務人洪佳偉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洪佳偉、洪許金盆、洪佳宏、洪千琇間就被繼承人洪坤章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附表一編號1至8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登記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5月1日、112年5月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塗銷。而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總價額為5,914,116元,則依債務人洪佳偉之應繼分比例1/4,計算洪佳偉之應繼分價額為1,478,529元(計算式:5,914,116×1/4=1,478,529,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而原告據以起訴之債權本息(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院嬌109司執教字第65914號債權憑證)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債權總額為878,7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足見若原告獲勝訴判決,其至少獲有債權實現利益878,750元,爰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210元後,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價額(參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3,100,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 979,166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為全部。 122,600元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 15,960元 5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4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 103,400元 6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2,8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2836分之374。 411,400元 7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5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 125,400元 8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總面積為5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5分之1。 247,800元 9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草衙郵局00000000000000 1,808元 10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7元 1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362,676元 12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00 52元 13 保險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ARME242080 443,847元 合計   5,914,116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 請求金額 186,820元 計息本金為184,059元   利息 360,453元 自94年1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184,059×20%×(9+289/365)=360,453   254,153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84,059×15%×(9+75/365)=254,153 二 請求金額 42,046元 計息本金為17,278元   利息 9,089元 自102年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17,278×20%×(2+230/365)=9,089   23,858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7,278×15%×(9+75/365)=23,858 三 程序費用 500元   四 執行費用 1,831元    合計 87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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