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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台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莊淑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49號 原 告 台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鼎濬 被 告 莊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020,712元(含本金1,0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20,71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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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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