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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津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先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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