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即T.S. Lin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被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美金11,352元可兌換新臺幣數額計算,並參考臺灣銀行當日美金現金買入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785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60,823元(計算式:11,352×31.785=360,823.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