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楊秀珠
- 原告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78號 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鉅福工程行即呂宗融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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