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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94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齊家澤
被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9萬8,000元,及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7日止(見起訴狀本院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50萬8,57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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