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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織田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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