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47號
- 原告
-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興
- 被告
- 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700元(計算式:357,000元+340,200元+297,500元=99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57,0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16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340,200元 &ZZZZ;0 0000000 000年3月28日 富鑛國際有限公司 29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