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陳安信
- 法定代理人廖偉盛
- 原告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貞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4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2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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