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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8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永暉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庭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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