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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訴字第1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謝宗翰游芯瑜周子宸

原告
蔡政龍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姓名「張茹棻」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芯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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