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賴文姍
- 當事人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芳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111元(含本金400,000元,及自112年6月18日起至被上訴人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28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43,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經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後,尚不足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元,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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