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39號
- 聲請人
-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沛瑜
- 相對人
- 岱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5關於發票日記載「113年5月1日」、「113年5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1日」、「113年8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