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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63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宇鈜

聲請人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該條款規定,聲請人各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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