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全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羅佩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羅佩秦 張雅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該條款規定,聲請人各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