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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 原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淑敏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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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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