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李建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淑敏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