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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

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聲請人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杞達
相對人
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晏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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